浙江省节能减排限电,不锈钢管企业将被迫减产
浙江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电力局(供电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全国电力迎峰度夏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今夏电力供需仍存在缺口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保障民生用电等合理用电需求,确保电力迎峰度夏顺利进行,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经省府同意,决定在今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对我省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实施控制用电。具体通知如下:
一、控制用电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范围
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和造纸及纸制品业等八大类高耗能行业,且2009年度总耗能在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企业,按2010年1-4月累计单位产值能耗在同行业中较高的1160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 控制用电时间
电力迎峰度夏期间(7月1日-9月13日),按15天为一个周期共5期,实行分期分批控制用电。
除实行控制用电期间外,相关企业其他时间仍正常纳入当地错避峰预案实行有序用电。
除实行控制用电期间外,相关企业其他时间仍正常纳入当地错避峰预案实行有序用电。
三、 企业控制用电方式
列入控制用电范围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根据其行业类别和生产特性,分别执行阶段性集中检修停产让电和尖高峰时段错避峰用电。
(一)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除玻璃制造业外)、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企业:一律连续集中检修停产让电15天(1个周期),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容量。
(二)属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可以实行集中检修停产的企业:一律连续集中检修停产15天(1个周期),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
(三)属玻璃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黑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因技术原因不能集中检修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避峰用电或压减负荷;按累计全额压减高(尖)峰时段用电负荷20天计,可选择按实际压减用电负荷到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用电负荷的1/2、2/3和3/4三种方式,对应分别控制用电40天、60天和75天。
(四)有多条生产线和多种产品线的企业:可按生产线或产品线分批分期集中检修停产让电;按累计全厂集中检修停产15天(1 个周期)计,可选择按每批次实际压减用电负荷到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高用电负荷的1/2、2/3和3/4三种方式,对应分别控制用电30天、45天和60天。
(五)分批分期集中检修停产和用电高(尖)峰时段避峰用电或压减负荷的企业,每次实际压减负荷至少应为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高用电负荷的1/4以上,且连续控制用电时间每次不得少于15天(1个周期)。
(一)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除玻璃制造业外)、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企业:一律连续集中检修停产让电15天(1个周期),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容量。
(二)属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可以实行集中检修停产的企业:一律连续集中检修停产15天(1个周期),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
(三)属玻璃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黑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因技术原因不能集中检修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避峰用电或压减负荷;按累计全额压减高(尖)峰时段用电负荷20天计,可选择按实际压减用电负荷到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用电负荷的1/2、2/3和3/4三种方式,对应分别控制用电40天、60天和75天。
(四)有多条生产线和多种产品线的企业:可按生产线或产品线分批分期集中检修停产让电;按累计全厂集中检修停产15天(1 个周期)计,可选择按每批次实际压减用电负荷到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高用电负荷的1/2、2/3和3/4三种方式,对应分别控制用电30天、45天和60天。
(五)分批分期集中检修停产和用电高(尖)峰时段避峰用电或压减负荷的企业,每次实际压减负荷至少应为今年1-5月高(尖)峰时段高用电负荷的1/4以上,且连续控制用电时间每次不得少于15天(1个周期)。
四、 工作要求
(一)全省原则上按每期压减(高峰)用电负荷60-100万千瓦安排企业控制用电。
(二)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选择确定集中检修停产时间或压减负荷控制用电时间(批次),提出控制用电方式、保安和生活用电负荷及大压减负荷建议,经当地经贸部门和供电企业审核确认后,填写附表二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报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供电企业。为便于省级负荷平衡调配,实行全厂集中检修停产的企业应选择申报2个时间(批次)。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夏季控制用电的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委审定。
(三)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会同同级供电企业,根据下达的企业名单,逐家审核确定企业的控制用电方式、保安和生活用电负荷及大压减负荷,并按附表三格式填写所在市(县、市、区)的汇总表。县(市、区)汇总表报市经贸委(经委),由各市经贸委(经委)统一汇总后,于6月21日下班前将电子版文件报送我委。
(四)根据上报材料,我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经平衡确认后,印发下达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分期分批控制用电计划方案。
(五)各级经贸系统和供电企业应严格监督企业落实执行控制用电计划方案。未经同意,企业不按下达计划方案执行控制用电的,由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书面通知当地供电企业强制执行,并将企业名单上报我委,我委视情况予以全省公开通报。
(六)因特殊原因,企业不能按下达计划方案时间实行控制用电的,应提前5天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委同意后,予以更改控制用电时间(批次)。
(七)本文件规定的八大类高耗能行业中,2009年度总耗能5000吨标煤量以下的企业,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文件及相关附件的电子文档可在省经信委网站下载。
(二)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选择确定集中检修停产时间或压减负荷控制用电时间(批次),提出控制用电方式、保安和生活用电负荷及大压减负荷建议,经当地经贸部门和供电企业审核确认后,填写附表二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报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供电企业。为便于省级负荷平衡调配,实行全厂集中检修停产的企业应选择申报2个时间(批次)。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夏季控制用电的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委审定。
(三)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会同同级供电企业,根据下达的企业名单,逐家审核确定企业的控制用电方式、保安和生活用电负荷及大压减负荷,并按附表三格式填写所在市(县、市、区)的汇总表。县(市、区)汇总表报市经贸委(经委),由各市经贸委(经委)统一汇总后,于6月21日下班前将电子版文件报送我委。
(四)根据上报材料,我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经平衡确认后,印发下达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分期分批控制用电计划方案。
(五)各级经贸系统和供电企业应严格监督企业落实执行控制用电计划方案。未经同意,企业不按下达计划方案执行控制用电的,由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书面通知当地供电企业强制执行,并将企业名单上报我委,我委视情况予以全省公开通报。
(六)因特殊原因,企业不能按下达计划方案时间实行控制用电的,应提前5天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委同意后,予以更改控制用电时间(批次)。
(七)本文件规定的八大类高耗能行业中,2009年度总耗能5000吨标煤量以下的企业,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文件及相关附件的电子文档可在省经信委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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